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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补充完善开标及评审场所地址信息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办 / 2021-06-09

09月08日,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办发布《关于组织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补充完善开标及评审场所地址信息的通知》。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我办近期在整理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据库时,发现部分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标及评审场所地址信息与所选执业区域不符、有多个场所的代理机构却只填报一个地址等情况,影响了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对开标及评审场所地址信息统计、管理的准确性。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近期将升级对开标及评审场所的管理功能,请各采购代理机构在09月30日前将场所信息补充完善,系统升级后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所有地址信息只能从系统场所数据库中选择,代理机构执业区域没有对应场所地址数据的,系统将自动屏蔽该区域执业权限。填报相关要求如下:


1、各采购代理机构所选执业区域内须有符合要求的政府采购开标及评审场所,系统内填报的地址须与现地一致。


2、同一家代理机构在全省各地有多处政府采购开标及评审场所的,均须在系统内填报。


3、代理机构执业区域内自身没有场所,需要使用当地政府统一提供的开标及评审场所,系统内须提交公用场所的地址;租用其他代理机构场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须填报租赁场所的地址并在附件中上传租赁合同。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办

2021年09月08日